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3浏览次数:284

各二级党委(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考核工作机制,激发广大党政管理人员谋事干事、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对《华南理工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华南工〔2014〕5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2月22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华南理工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兴华人才工程”管理岗位设岗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学校党委研究考核工作重要事项时吸纳纪监办公室、机关党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参加。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级领导干部参加教育部组织的考核;中层领导干部(按岗位界定,下同),由学校组织考核;其他党政管理人员(含处级非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等,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突出党建工作实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任期考核。其他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在期中考核和任期考核时,年度考核纳入其中一并进行。
第六条  当年入职或新聘到管理岗位不足六个月的党政管理人员,不参加当年考核测评,但需提交个人工作总结,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评定等级;六个月及以上的,参加当年考核测评。
第七条  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不足六个月的,按提任前岗位进行考核;六个月及以上的,参加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跨二级单位调整岗位后不足六个月的,在原单位考核;六个月及以上的,在现单位考核。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一般采取上传个人工作总结到党政管理人员网上考核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通过领导(负责人)评议、相关单位及人员评议、群众评议的方式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应包含述责述德述廉的内容。其他党政管理人员考核,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进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个人考核成绩(A)根据单位性质不同,由所在二级单位考核(B)、作风评议(C)和个人测评(D)三部分成绩组合形成(形成B、C、D的操作办法,分别详见附件1、2、3):
(一)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干部
A=B×20%+C×20%+D×60%
(二)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A=B×40%+D×60%
为优化平时考核程序,年度考核按A=D的方式操作。C每年均进行测评,并作为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的个人考核成绩,根据所在二级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各单位研究制定的考核办法,应立足实际,全面科学,综合考虑个人工作绩效、领导(负责人)和服务对象评价等因素,具体内容应包含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同时须经本单位党政领导、办公室人员、教代会代表等集体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考核办法实施前,应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各等级的评定办法如下:
(一)“优秀”等级
1. 党委组织部按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成绩(A)前20%左右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单位考核成绩当年排在所有同类型单位(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下同)前20%的,增加1个指标;指标不足为1的由学校统筹考虑],确定“优秀”等级个人候选名单。中层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当年考核成绩(B)评定为“较差”(60分以下)或作风评议成绩(C)评定为“不满意”的,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评先评优的,不能评为“优秀”。
2. 征求各二级党委(总支)对本单位“优秀”等级个人候选名单的意见。各二级党委(总支)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应召开党委(总支)扩大会议(含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代会、工会代表等)集体研究,并将详细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3. 党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讨论确定“优秀”等级个人名单。
(二)其他等级
1. 中层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成绩(A)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2. 个人考核成绩(A)高于60分,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评定为“基本合格”。
3. 除评定为“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外,其他参与考核的中层领导干部,评定为“合格”。
第十  其他党政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的评定,与所在二级单位的考核成绩相关联。其他党政管理人员优秀率一般不超过10%,其中,单位考核成绩当年排在所有同类型单位前20%的,优秀率可以适当增加,但不能超过20%;单位考核结果评定为“较差”的,优秀率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和考核系统自动生成的考核登记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定和归档。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和考核登记表,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统计,报送人事处归档。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以及调整人员岗位、工资和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予以适当奖励;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2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