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9月13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6年9月13日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请假、续假、销假等程序和制度,严格依规做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作考核、兑现薪酬福利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 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 事情。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出席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实行全员考勤制度,自行订立考勤办法,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监督、管理各类人员考勤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按月向人事处报送书面考勤情况表,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前,寒暑假期间,报送时间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报送。考勤情况表中须注明非全勤人员情况,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请假条、转诊单和诊断证明等考勤凭证,如实填写考勤报表。
第三章 探亲假
第十二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
(一)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二)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三)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四)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五)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人员。
第十三条 探亲假的期限
(一)教职工在国(境)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在国(境)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在国(境)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4年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原则上在寒假或暑假期间安排。如寒暑假休假时间较短,可由各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教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定居的,其探亲假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1次的,给假半年;不够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二)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三)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未婚职工在国(境)内探望父母的规定给假;
(四)教职工如不出境探亲而在国内会见国(境)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费享受国(境)内探亲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教职工,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如在国内会见从国(境)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第十七条 配偶出国(境)学习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教职工,其出境探亲的假期,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除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教职工外,教职工申请到境外探望除父母、配偶以外亲属(如: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探亲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教职工因探亲假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
(二)教职工申请在国内探亲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申请到国(境)外探亲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请探亲假,须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一)在学校寒暑假、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内使用的探亲假(含路程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待遇;使用探亲假3至5个工作日的,当月“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以下简称校内岗位津贴)按50%计发;6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月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二)探亲路费的报销,经人事处审核后,由学校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执行。
第四章 病 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在出具县一级以上医院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方可休病假。赴医院诊断所需假期可电话申请,但须计入病假期,在履行请病假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患急性疾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性疾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因病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四)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的,须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省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个月内病假累计达5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岗位校内津贴按50%计发;1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达6个月及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校内各项津补贴停发,当年年终绩效奖励不发;
(四)非因公负伤病假连续6个月及以上者,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四条 病假时间的计算以病假起、止日期为准,不扣除公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事 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
第二十六条 事假审批
(一)教职工因事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二)事假在15天以内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在15天以上1个月以内,或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请事假,须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其中,正职领导干部请假5天以上、不满15天的,须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须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省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达3至5个工作日的,当月校内岗位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达6至10个工作日的,当月校内岗位津贴停发;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达1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月校内各项津补贴停发(住房维修与物业管理补贴、节日补贴除外);
(三)一年内事假累计达2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年年终绩效奖励不发。
第六章 婚假、丧假
第二十九条 享受婚假、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教职工结婚给予5天婚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5天丧假;
(三)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三十条 婚假、丧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因请婚假、丧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二)教职工的婚假、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请婚假、丧假的,须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教职工婚假、丧假期间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津贴、补贴和奖金)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婚假、丧假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七章 生育假
第三十一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二)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节育假: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各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生育假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人签署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因生育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二)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请生育假的,须向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报备;
(三)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假期间,教职工基本工资及地方性津补贴全额计发;校内津补贴中,校内岗位津贴按60%计发,其余津补贴全额计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旷 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系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单位的;
(五)经教育仍不服从单位调动(包括校内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单位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 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2至3个工作日的,当月校内岗位津贴停发;累计达4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当月校内各项津补贴停发(房屋维修与物业补贴、节日补贴除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达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作解聘(辞退)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以上假期除事假及特别说明的请假情况外,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参加会议、调研、合作研究等)需持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国内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至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6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因公出国(境)外1个月以内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1至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6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1个月以上的,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并且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含寒暑假)。
第三十七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假期满不报到销假者,因此产生的各种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或学校的校纪、校规而离岗者,扣发离岗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各项工资待遇。
第三十九条 除文中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说的“以内”“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考勤与请假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3日起执行,原《关于教职工探亲假、事假、病假的有关规定》(华南工人〔2002〕1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