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浏览次数:295

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对《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49中部分条款内容做如下修订。
1. 原文: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各种考核,必修课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由开课学院安排的课程重考,重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只能参加重修,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只能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只能参加一次重修。
修订为: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各种考核,必修课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由开课学院安排的课程重考,重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只能参加重修,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只能参加一次重修。
2. 原文: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重考,只能重修。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修订为: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原文:第四十七条第5 旷课累计达50学时。
修订为: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