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6 年7 月22 日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
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 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或者自带稿纸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书本、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考 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卷面成绩扣20分,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主动向他人提供试卷答案或被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而未加拒绝的;
(二)偷看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三)互相串通,通过纸条、口头或手势等方式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相关问题的行为双方;
(四)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若被考试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制止(未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卷面成绩扣20分,给予警告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 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后,再次有 应当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八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程序等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执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