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26浏览次数:4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辆管理,维持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及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营许可穗字44010000323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北校区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5〕434号)、广州市天河区物价局《关于停车场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穗天价函〔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园管辖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和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军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原则方便师生员工及家属,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协助交警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保持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学校各道路和各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校园道路管理
  保卫部门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
  校园公共区域停车场、各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泊位)、校园机动车辆智能门禁管理系统及其他停车配套设施的规 划、设计、建设,由保卫处、后勤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围蔽、建设停车位。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园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学校不给予工程结算审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校园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基建处保卫处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校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保卫处应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网点教工居住区建筑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在校园道路及住宅小区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消防救援、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学校可施划停车泊位。
十一  校园道路十字路口,教学大楼、教学实验楼、附中、附小、幼儿园等路口,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十二  校内各单位购买大型设备,租用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设备(物品)进入校园的可能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应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十三  因学校教学、科研需要,需租用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应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四  校内洒水车、清扫车应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十五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24小时智能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位 置,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及划有黄色路延线的路段停放车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
四、校内严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驾驶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噪音、废气超标等无合法手续的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严禁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鸣喇叭、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学车和试刹车。因违规驾驶、停车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人离开机动车辆时不要把粤通卡、临时智能卡、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财物留在车内。
第十九条  校内公共交通车必须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得随意在校园道路上停车上、下客,应在指定的停靠站点靠边停车上、下客,不得占用两道停车,不得在转弯路口停车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通行,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后勤处负责做好校内公共交通车的安全监管工作,校内公共交通车每季度应提交一份安全检测报告,同时报送保卫处。
二十  基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基建工程工地现场、货主收货地点在五山校区湖滨北路、嵩山路以南的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各类货车只允许从五山校区南侧门进出校园。
二、基建工程工地现场、货主收货地点在五山校区湖滨北路、嵩山路以北的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各类货车只允许从五山校区北门进出校园。
三、基建工程工地现场、货主收货地点在五山校区北区的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各类货车只允许从五山校区北区东门进出校园。
四、基建工程工地现场、货主收货地点在大学城校区的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各类货车允许从大学城校区华工南路、华工北路的校门进出校园。
五、凡进入学校的各类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各类拉沙石、余泥、建筑材料车辆及水泥搅拌车),须经学校基建处或业主单位同意后,到保卫部门办理车辆准行手续。
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拖拉机、农用机动车、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的,租用8吨以上(含8吨)的车辆,须由用车单位提前书面报告保卫部门,经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七、严禁各类基建工程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乱停乱放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八、晚上10:30至次日早上8:30及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时段严禁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及大型载重汽车进出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各类工程车、货车以及25座以上的大客车进入校园,须由用车业务单位网上申请,保卫部门审批通过方可进入。车辆装载物资出校园,须向门岗人员出示用车单位的物资放行条。
第二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外来机动车辆,30分钟内离校的必须从进入门离校,30分钟后可从任何门离校。
第二十三条  五山校区南门禁止大客车、货车通行。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30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机动车辆,禁止喷印“华南理工大学”字样,禁止机动车辆前悬挂“华南理工大学”字样牌。
二十五  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停车资源,对机动车辆停放严格管理。严禁外来机动车辆长期停放校园内,一个自然月内在校园内3次停放并且每次超过3个小时或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停放超过72小时的校外机动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6个月内禁止进入校园,因公务来校并凭公务放行条出校的机动车辆除外。对校内停放超过7天不使用的外来机动车辆(依据校园门禁进出记录),保卫部门将对其进行锁车处理。在校内停放超过90天不使用的校内注册车辆,车主应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停车场(五山校区停至北区停车场,大学城校区停至生活区地下停车场),不服从管理者,学校保卫部门将进行拖车、锁车处理。
二十六  对违反管理规定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路段等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给予锁车,被锁车辆的车主须到保卫处申请开锁,在作出不再乱停车的书面承诺后,保卫处30分钟给予开锁。对违章停放机动车辆或一个月内3次以上超速行驶并被校园电子眼拍照机动车辆的车主进行通报批评,若是校外车辆(非注册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入校。不服从管理并影响校园交通的校内注册车辆,取消车辆下一年度的车辆注册资格。不服从管理并影响校园交通的校外车辆(非注册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入校。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按学校规定停放期间若发生被盗或受损,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保险有关条款对车主进行赔(补)偿。车辆须停放在停车场及停车位内,否则,车辆受损车主负全责,校园公众责任险不给予赔付。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节所指机动车辆收费管理适用于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暂不实行车辆收费制度,如启动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园机动车辆停放保管分为临时停放保管(以下简称“临保”)和月停放保管(以下简称“月保”)两类:
一、临保车辆,指因到校内办事或探亲访友而短时停放在校园的车辆。
月保车辆,指车主在校内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而且在校内备案注册的公车和师生员工、家属、购校内房产者、合作单位的机动车辆。
二十九  学校各单位的公车,师生员工、家属、购校内住房者、合作单位的机动车辆,凡符合条件者,车主可持相关资料到保卫处交通安全管理科办理月保注册手续。
三十  月保车辆须使用在校内登记注册的粤通卡进出校园,一车对应一卡。临保车辆凭学校各门卫发放的临时智能卡进出校园,也可自备粤通卡进出校园。临时智能卡在离开校园时须交还门卫,若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须按规定赔偿。
三十一  当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显示“粤通卡”与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不相符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门卫按临时来校车辆管理,发放临时智能卡。
二、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离开校门时,门卫须对驾驶员、车辆资料、驾驶员证件进行严格核对并拍照后方可放行。
车主故意将注册后的粤通卡借予其他非注册车辆使用,取消车辆今后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校园公共区域及各住宅小区停车位是学校及各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是为师生员工、家属、小区住户、临时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提供24小时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场所。在校园公共区域及各住宅小区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须按政府物价部门的批复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临保车辆,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北校区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5〕4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月保车辆,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北校区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5〕434号)和广州市天河区物价局《关于停车场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穗天价函〔2006〕14号)的规定,结合住宅小区管理的需要,按以下标准并原则上按年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含校园公共区域和住宅小区停车保管服务费):
一、学校行政定编公车
指车辆行驶证名称为“华南理工大学”的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机动车辆行驶证。
收费标准:免收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学校非行政定编公车
指车辆行驶证名称为校内各直属单位、部门的名称。需提供证明材料:机动车辆行驶证。
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26.7%,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40元。
三、教工车辆
指教工(含博士后)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教工身份以学校人事处名册为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 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教工配偶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文件,三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昼夜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26.7%,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40元;仅日间停放在校内的,经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不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四、家属一类车辆
(一)指教工父母、教工配偶的父母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户口本或有效的亲属证明;2.驾驶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三证件姓名一致。
(二)指教工子女或子女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户口本或有效的亲属证明;2.驾驶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4. 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教工子女配偶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文件,三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昼夜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80%,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20元;仅日间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40%,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60元。
五、家属二类车辆
指教职工的孙辈子女或孙辈子女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户口本或有效的亲属证明;4.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教工孙辈子女的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文件,三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昼夜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50元;仅日间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66.7%,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00元。
六、合同工车辆
(一)指与校内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在学校人事处备案的合同工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校内单位的劳动合同书;2.驾驶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合同工的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文件,两证一书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昼夜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66.7%,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00元;仅日间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33.3%,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50元。
(二)指校内单位自行聘请并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校内单位的劳动合同书、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合同工配偶则需提供婚姻证明文件,两证一书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昼夜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50元;只需日间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66.7%,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00元。
七、学生车辆
是指注册在校的学生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有效的学生证;4.机动车辆行驶证是学生配偶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文件,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昼夜停放在校内的,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80%,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20元;仅日间停放在校内的,每月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40%,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60元。周末班学生车辆若不注册月保,按3元/次收费,每次最长有效时间12小时。
八、合作单位、购校内房产者车辆
(一)指与校内单位有业务来往的合作单位的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与学校相关部门所签订合作协议书、租赁合同
(二)指购买了校内房产的校外人员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房产证;4.机动车辆行驶证是房主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文件,四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150元。购买了校内房产的校外人员超出第一部的车辆按临时停放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每位教工只可享受一辆教工车辆或免收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车辆(仅日间停放)的待遇,教工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二辆车按家属一类收费,三辆或更多车辆允许入校,按临保车辆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教工去世后,其名下按“教工”收费标准的月保车辆改为按家属一类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姓名为单位名称的,若申请人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可视作本人车辆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因系统原因产生的错误扣费,可作以下退费处理:1.在粤通卡里错误扣费的,由车主向粤通卡公司投诉后,转保卫处核实后,由粤通卡公司退费处理,或车主向保卫处申诉,由保卫处向联合电子公司统一申诉,查实后退还。2.工资扣费错误的,由车主向保卫处申诉,转后勤处核实后通知车主办理退费手续。3.在门岗产生的现金类错误扣费,由车主向保卫处申诉,经查实后通知车主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日间停放校内的时间段是指7:00至24:00,其他时段若临时停放在校内,则按临时进校车辆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车辆是否在规定外的时间段停放在校内,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九条  校园公共区域、各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车保管服务费收取工作由后勤处、保卫处共同组织。
所有在校内备案注册的机动车辆每年须到保卫处交通安 全管理科办理下一年度审核注册手续。审核注册的内容包括核对车主身份及核定下一年度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缴纳标准。校内注册车辆的停车保管服务费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校内注册车辆若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年度审核注册手续,到期则自动转换为非本校注册的机动车辆。
临时来校的机动车辆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由学校委托各门卫代行收取。
第四十条  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收的停车费进入学校财务账号,再按规定进行各项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中各类车辆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若遇政府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四十二条  因公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可以免交临时停车费。每张“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的时效为12小时。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可到保卫处领取“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限额为每月60张。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时须认真填写存根,领取新的放行条时必须凭已使用放行条的存根进行换领,否则不予领用。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放行条不准用于私人用途,违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组织的各类活动,若外来机动车辆超过20辆,则不再使用“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举办单位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制作针对某一项活动的“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应包含活动名称、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地点、有效日期及注意事项)。学校门卫根据“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给予车辆放行。
 
  非机动车辆管理
四十四  驶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校园
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边上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
四十五  未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未满16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四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
四十七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行为人应当打手势告知其他车辆及行人,同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及行人,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四十九条  骑驶非机动车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
第五十条  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路段,骑驶非机动车的人必须下车推行。禁止制动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出入。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立即报交警部门(122)、保卫处指挥中心(87112110)或大学城校区保卫科(39380110)
五十三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五十四  保卫处指挥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校内交通。
五十五  保卫处及其执勤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学校相关的规定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违行为予以处。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校园道路通行的,指出违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五十六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通过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五十七  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校园道路”,是指非国家道路。包括校园公共区域和校内各住宅小区道路、校内各广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等用于教工、学生、家属及临时来校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小型客车及5座以上的各类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校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五十八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和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罚将参照《广州市道路交通处罚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进行。
第五十  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及学生,学校保卫部门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增强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
六十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十一  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十二  学校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十三  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华南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南工保字〔2000〕第3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北校区)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规定》(华南工保〔200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