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经2016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为规范教学督导委员会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6月19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6年6月19日
华南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老教师、老教授的传帮带作用,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学校成立了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督委)。为规范教督委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教学督导范围包括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以及继续教育教学的各环节与全过程,坚持督教、督学和督管相结合。
第三条 教督委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2~3名,由教务处处长和老教授协会会长等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教授协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教学督导组组长组成。
第四条 教督委下设秘书处,设在老教授协会,负责教督委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各教学督导组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1—2名。
第五条 教督委下设本科教学督导组、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和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各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教学督导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员以离退休老教授、老教师为主体,吸收部分在职人员参加,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和教学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遴选条件
(一)教书育人,关爱师生,热心督导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性强,为人正直,秉公办事;
(三)学校退休或在职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2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充裕的时间投入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可通过个人报名或者由老教授协会、学院推荐,经教督委秘书处资格初审,教督委全体会议评审通过,由教督委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九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组一般应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聘任若干院级教学督导员。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要坚持学习,研究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教学督导。各督导组每学期初制定督导计划,期末进行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各督导组组长负责工作指导和任务落实。
(二)听课采取随机与课前通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执行任务时须佩带“华南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员”胸签。
(三)听课或检查后,应与任课教师或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及时交流,及时反馈意见,在肯定成绩和优点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通过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四)秉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态度,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上认真做好记录和评价,并做好督导资料的整理和积累;集体作出的评议结果不擅自外传。
(五)利用多种渠道、方式与师生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了解他们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要求和建议,并及时总结和反馈,共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要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督学、督教、督管”和“督、导、评、研”相结合的方式,以“督、评”为手段,以“导、研”为目的,做好以下工作:
(一)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
全面了解理论教学各环节的实施,对课堂教学秩序、授课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重点关注“新人、新课、两头、典型”,以及因评奖、晋升及其他特殊需要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实验教学检查和评价
全面了解各类型实验及其实验项目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准备、学生操作及教师指导、实验报告等完成和批阅情况及管理存档等。
(三)实践教学环节检查和评价
全面了解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环节,论文质量,课程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以及基于项目学习的组织开展、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等。
(四)课程考核环节检查和评价
全面了解课程考核方式,考核组织,考场秩序,命题质量,试卷管理,成绩评定,成绩分析和管理存档等。
(五)教学管理检查和评价
全面了解教学环境、教学条件、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编制和存档,以及教学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情况等。
(六)教学档案检查和评价
全面了解并重点抽查教师教案、课程作业、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作业等。
(七)教师考核和认证
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基本功、教学能力和水平,对新教师开展授课资格检查(开课申请、助课经历、听课笔记、指导教师评语等)、教学准备检查(教学大纲熟悉、教学日历编排、教案制作、教学设计、教材选用等)、试讲考核等,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或认证。对考核不合格者可提出给予教育、帮助、批评、警示以至解聘的意见建议;对教学质量优秀者可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意见建议。
(八)学校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推荐
结合教学督导工作的评价结果,根据学校人事工作的安排和教学工作的需要,适时向学校推荐教学水平较高、业绩突出、适合聘任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教师。
(九)参加学校高等教育研究
根据学校发展的部署,结合教学工作的需要和督导工作的实际,向学校建议研究项目并参与立项评审等工作,同时帮助中青年教师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和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研究。
(十)参加督导工作相关活动及会议
认真积极参加教督委和教学督导组组织的各类会议和相关活动,不无故缺席;工作上服从安排,不推诿,不拖延。
第十二条 教督委建立实施会议制度。教督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和布置有关工作任务、反馈交流工作经验;遇有重大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出,报教督委主任批准,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教督委秘书处和各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教督委秘书处须在每学期初,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学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制订督导工作计划,提交教督委主任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教督委秘书处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度编撰一期《督导简报》或不定期编撰《督导简讯》,提交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作决策参考。积极组织教学督导员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价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教督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用于教督委日常办公、编辑出版《督导简报》和《督导简讯》、网站建设和维护、教学督导员工作酬金、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与教学督导工作有关的各类活动等的开支。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员为开展工作而产生的因公差旅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计算相应的工作量,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相应的工作酬金;因工作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大教研成果者,考核为优秀的,给予相应的奖励(酬金发放标准和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规范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教督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6年6月19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