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土地管理,根据国家和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对原《华南理工大学土地管理办法》(华南工资〔1998〕1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华南理工大学土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经2016年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6年6月15日
华南理工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土地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华南工资〔2014〕7号)及《华南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校〔2016〕1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统一行使管理、使用和保护权,范围涵盖学校五山校区和大学城校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权属为华南理工大学的土地。
第三条 学校土地是学校的重要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学校土地。
第四条 学校土地由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土地使用规划。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基建处、后勤处、大学城校区管委会、档案馆、保卫处等为学校土地管理的协同管理部门。
第二章 土地规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
第六条 使用学校土地,应严格按照学校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设施都要服从于学校统一规划,以维护校容、校貌的和谐统一。
第七条 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土地可持续利用
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学校土地管理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 土地使用和建设总体规划;
2.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3. 土地使用权变更;
4. 土地对外出租出借新增事项;
5. 购买、租用外单位土地;
6. 涉及政府规划的拆迁用地事项;
7. 土地争议和法律诉讼事项;
8. 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土地管理重大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以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具体办理要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实行一事一授权制度。被授权人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办理相关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相关合同和协议需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用地由基建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提出方案,经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由基建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涉及学校土地的合同、协议,执行法定代表人签约制度。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授权分管校领导代理。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涉及学校土地的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土地管理一般事项包括:
1. 土地确权和使用权证的管理;
2. 土地资源调查、统计;
3. 土地管理设施(如测绘点、界址标志等)建设,土地界址勘查;
4. 土地使用监察;
5. 涉及土地使用合同、协议的签署、备案。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管理一般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涉及土地的文件、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宗地图、地籍图及各种土地协议书等,是学校重要的档案,各有关单位需及时整理并交存学校档案馆。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对土地资料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需借用学校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及人员,借用时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并由档案馆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且加盖档案馆公章;确有特殊需要借用原件者,须先到资产管理处按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用途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取得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借用土地使用权证联系单,且需由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审批。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其他建筑及设施、绿地、道路等造成破坏;项目施工因项目自身原因需要占用施工范围以外的土地的,须由学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学校管网工程要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设计与施工,并按照学校校园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校外的电讯、煤气、有线电视、电力、供水管网建设需使用学校土地的,需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六条 人防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占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学校规划、使用土地。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视为校内违章建筑。校内违章建筑可依法被拆除,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违章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校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对外抵押、担保、不得以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创办企业。
第十九条 学校土地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因特殊需要对外出租、出借的以及学校工程施工和保修工程队需超标准使用土地面积及延期使用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经评估定价后依据《华南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签署出租(出借)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土地使用单位和土地使用的性质,对学校下属非法人单位,按年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费用标准参照驻校工程队收费标准;超期使用且未获得延期批准的,需加倍收取资源占用费。对校外单位和学校所属企业按不低于评估价收取租金;对在学校有在建或保修工程的驻校工程队,所承租土地面积按照在建工程建筑面积的5%及保修工程建筑面积的1%累计计算,在此面积之内的按评估价的50%计算租金,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收取租金。
承担学校小修任务的工程队,租金收取标准参照驻校工程队收费标准,优惠面积由其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的学校下属非法人单位临时设施用地,需签订临时建设用地协议。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使用期内,若因上级部门要求或学校规划建设需要,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期满后,临时建设用地单位须在1个月内拆除地上设施,恢复原状,归还用地。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非法出租、出卖、转让学校土地使用权的:
2.未经学校批准,私自以学校不动产出资兴办企业的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未经学校批准,非法占用学校土地的;
4.未经学校批准,越权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地、占地、转让、抵押、担保、出租等协议的;
5.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土地损失的;
6.阻碍学校的拆除工作,影响学校建设的;
7.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学校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所购置或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管理办法,由企业和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土地管理办法》(华南工资〔199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