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3浏览次数:161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5月23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6年523
华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四条  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全校范围的用地规划与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研究,对拟建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对新建楼宇的使用和已有楼宇的功能调整进行统一管理,为学校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基建处是负责校园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校园规划、新建和大型维修项目等各项基本建设任务。
第五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处、财务处、招标中心、审计处、纪监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项目招投标、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大学城校区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学城校区的基建工程事务管理工作。学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时,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校园规划须经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教代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相应的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报教育部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要求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及教育部要求,学校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基建处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根据教育部要求重新审核报批。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基建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九条 学校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由基建处和财务处根据基建项目进度和财务状况进行编制并上报教育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建议计划应根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建议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年初计划应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调整计划应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发生重大变化,确须调整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六条  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须按相关规定及时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华南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项目变更应严格遵循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提交《设计变更审批表》,基建处会同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等单位共同论证,对于重大设计变更,还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如确需变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变更的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建设项目责任体系,明确设计、监理、施工及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将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并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基建处配合财务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未经学校预算批准的不得拨付。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按照教育部相关编制要求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定,由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并报教育部审核。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学校纪监、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学校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 基建处配合审计处做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