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科学、民主、规范和高效决策,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6年4月27日
华南理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科学、民主、规范和高效决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校工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招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纪监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监督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议事范围: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审议学校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项目的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负责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招标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组长审定;
(二)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落实和督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开会制度。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办公室召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须达到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可就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或事项发起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收集整理,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策事项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给组长,组长视议题的内容签署意见、决定会议形式。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议题主要材料及会议通知送达与会成员(文本或电子邮件方式)。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员,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需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会议的,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列席人员可对特定项目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八条 领导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决策原则。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会议应认真考虑,如对决策建议和重要问题发生较大的意见分歧或发现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必要时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发至小组成员,并负责整理、完善、存档决策事项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须及时做出决议的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议题内容与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27日起施行。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策事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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