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促进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6年4月6日
华南理工大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推进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为目标,以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提升为重点,强化干部的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提升能力素养,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推动学校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训。着眼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德才兼修,以德为先。坚持将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
(三)分类实施,全员覆盖。面向全体干部,增强针对性,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推进;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实践导向,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
(五)遵循规律、改革创新。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完善课程体系,创新培训形式,加强师资建设,拓宽培训渠道,不断与时俱进;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约束激励机制,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中层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10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550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旷课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请假、旷课均不计算学时,累计请假、旷课超过总学时1/3的,该期培训不登记学时。
第八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九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重点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性党风和党史国史教育,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 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对党外干部,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二)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强化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三)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是针对高等教育形势特点,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干部专业素养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科学人文素养教育主要是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校内培训、校外培训、网络培训、其他教育培训活动等方式进行。
校内培训指学校举办的学院行政负责人培训班、机关与直属单位负责人培训班、各级党组织书记培训班、青年管理干部培训班、管理干部专题研修班、新提任干部履职培训班、中层干部读书提高班和党外干部专题培训班等以及各二级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
校外培训指中央和部委以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举办,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实施的各类学习培训,如组织调训、专题培训等;
网络培训指通过“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的学习;
其他教育培训活动指参加“华园讲坛”、 校院两级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读书自学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运用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深入开展领导工作经验交流和党性分析等教学活动,积极推进方式方法创新。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学校党委党校、各二级单位、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分党校等单位,经党委组织部授权、委托或备案,结合工作需要和干部需求,具体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由党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学校各二级单位举办各类干部培训或者派出干部参加校外培训,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通知、课程资料、参训人员等报党校办公室登记备案。未作登记备案的不计算干部培训学时、不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按照学习的实际天数计算,每半天计4学时;网络培训按照“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网站统计的实际学时登记,但最高按每年70学时计算干部培训学时;其他教育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学时登记,其中参加“华园讲坛”一次计3学时,参加校院两级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一次计2学时,提交在职读书自学心得一篇计10学时(最高按每年20学时计算干部培训学时)。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考核,党校办公室定期通报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章 教育培训保障
第二十条 建设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完善领导干部讲课制度,每年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讲课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和个性化需求,为干部队伍开发设计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的学习课程,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加强精品课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培训费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做好干部培训全过程各个环节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质量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 4月 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