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范围和主体
1. 房屋、场地对外出租出借是指经学校同意,将学校管辖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及其构筑物、场地出租出借给独立法人实体或校外人员的行为。学校房屋、场地在校内部门之间的调节使用不在该范围之内;学校出租教工周转房给本校教职工使用的事项不在该范围之内;会议场馆、体育场馆按小时出租属对外服务事项,不在该范围之内。
2. 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大学城校区管委会、后勤处、国家大学科技园代表学校出租出借职权范围内的房屋、场地,其他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房屋、场地。擅自出租出借的,将严格追究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责任。
二、出租出借事项审批及备案管理
(一)严格审批手续
1. 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的范围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 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对外事项必须严格论证,按《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工资〔2014〕7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出租出借。
(二)规范备案管理
对外出租出借合同签署后,归口管理部门按《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工资〔2014〕7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备案材料,完善备案手续。
三、出租事项定价机制
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价格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在租金价格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公开招租存在困难时,可在租金价格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评审的方式确定。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以上原则对出租事项租金确认方式初定后报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公开招租方式
1. 资产单项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出租事项,须通过学校招标中心进行招投标确定承租对象及租金;
2. 资产单项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出租事项,在参考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后,由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租,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一周。确定承租对象后,招租结果应予以公示。
3. 公开招租的过程证明材料需提交资产管理处作为出租事项的备案材料。
(二)评审方式
经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确认采用评审的方式拟定出租价格的出租事项,在参考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召集纪监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评审会议,确认租金价格。评审会议纪要应会签后提交资产管理处作为出租事项的备案材料。
四、出租出借事项的合同管理
1. 所有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应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签署相关合同。审批权限在学校的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署合同,但合同需通过教育部备案才能生效;审批权限在教育部或财政部的出租出借事项,经其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署合同,且合同即时生效。
2. 所有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除科技园2号楼外)必须以华南理工大学名义签订合同,在完备授权委托手续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
3. 所有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须使用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的合同范本,具体分为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基站租赁合同、室内覆盖租赁合同和场地租赁合同四种合同模板。针对不同出租类型,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合同模板。
4.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的该届任期。
五、出租收入管理
租金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对租金收入分内部公共用房调节使用费和对外出租收入,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其中内部公共用房调节使用费与之分开管理。
华南理工大学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