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8浏览次数:113

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规范学校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6
1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16125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申请进入学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须提供有效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书,理工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含180分)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和艺术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180分(含180分)及以上;
(二)申请者须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的学历;
(三)提供学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拟就读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学。如学生入学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其他相关机构证明存在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条  经正式录取的留学生新生,应持来华学习签证(X1签证、X2签证)、JW202JW201、“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护照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留学生新生来华后需按照学校安排,到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取消入学资格。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留学生新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发放留学生证。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持本人留学生证按时到国际教育学院与就读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缴清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留学生予以注册(留学生注册后,方有资格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提前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对无故不按时注册者(包括无故不缴费注册、请假逾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复学者等),逾期两周以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逾期超过两周,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留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留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知照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九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与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留学生上课、实习等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连续旷课以天计算,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算)。对旷课的留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含)7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予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第十条  留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留学生因病请假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留学生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批准并报就读学院备案;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填写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请假申请表,经就读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国际教育学院及就读学院申请休假一天。此类休假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学制、修读年限及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三条  以基本学制为基础,具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籍的留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两年(不含服兵役时间)。未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学分,且未达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申请者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手续(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基本学制两年)。经批准者原则上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交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标准,均以其入学时规定交纳的数额为准。未按时交纳学校规定的费用者,不予注册,自然取消学籍。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五条  留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按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规定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修读一定的全校性通识教育课程。学校在校园网统一公布通识教育课程的开课信息,供留学生选修。
(一)留学生须满足相应专业的毕业通识教育课程总学分要求(具体见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
(二)国际教育学院为留学生增设汉语类、中国文化类的通识教育课程。其中,留学生须修读中国文化概况课程,该课程学分作为通识教育课程学分。
(三)留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选课不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退选、改选的,需按时在教务系统中办理退选、改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七条  留学生可免修下列课程: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课程、军事理论、军训、体育、公益劳动以及大学英语。若学有余力的留学生对上述课程有兴趣,也可申请选修,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学分不计入毕业要求的最低必修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留学生须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留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各种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由开课学院安排的课程重考,重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只能参加重修。
(一)留学生重考报名安排在注册报到后一周开始,报名时间一般为三天,错过报名时间者不得再报名重考,只能重修。重考只接受开设给相应年级上一学期的考试科目,其他年级或专业的学生不得报名重考,非本年级上一学期的考试科目,只能重修。重考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二)留学生重修须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进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缓考,不能参加重考。留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只能参加一次重修。
第二十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向就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应附医院证明),经就读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缓考。缓考时间根据学校规定另行安排,登记成绩时,注“缓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不能按时参加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应申请缓修,未经批准的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并须重修该课程。一学期被取消考核资格或无故缺考累计达三门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各学期累计四门(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或无故缺考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前六个学期所获得的学分应达到主修专业前六学期所要求修读学分的3/4,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擅自缺考、在课程考核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登记表上注“缺考”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重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四条  考核作弊或协助作弊及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对学校其他某一专业有特长,并能提供充足的佐证材料,转专业、转学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留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留学生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者;
(三)第六学期及以后的留学生;
(四)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不允许转入英文授课专业;
(五)正在休学的留学生;
(六)应予退学的留学生;
(七)有学校处分记录者;
(八)在校期间已进行了一次转专业的留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留学生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和就读学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留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就读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按留学生审批程序进行;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还须由原奖学金推荐机构(如驻华使领馆)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留学生转专业手续,非国际教育学院专业留学生转到其他非国际教育学院专业,需要在第二个学期末提出申请, 经批准从第三个学期开始新的专业学习。非国际教育学院专业留学生转到国际教育学院专业,新生须在正式上课三周内申请,申请通过后可在当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在校生须在每年6月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在下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三)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还须由原奖学金推荐机构(如驻华使领馆)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留学生转学的手续,上半年应在5月底前申请,下半年应在11月底前申请,其他时间一般不予申请。
(五)任何转专业申请须符合学校各专业留学生录取标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休学处理:
(一)留学生经三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确认疾病需治疗或休养;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留学生休学办理流程:
(一)留学生本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留学生休、复、退、转学等申请表”(因病休学需有医院签署的意见,其他原因需附证明材料),经就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休学;
(二)休学留学生应在递交“华南理工大学留学生休、复、 退、转学等申请表”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留学生未办离校手续且不参加培养计划内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计,累计超过7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三)留学生休学期间,不可参与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如参与,所修得的学分一律无效;
(四)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建议回国疗养;其他原因休学的留学生也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五)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公费医疗,不能享受奖学金;
(六)留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七)留学生休学回国,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流程:
(一)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并提交“华南理工大学留学生休、复、退、转学等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所在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中国三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九章 升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除本细则其它条款所列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情况外,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校察看期间,受退学警告;
(二)无论何种原因,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被退学警告;
(三)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
(四)经三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   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
(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七)其他须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申请退学的留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需有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就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本人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退学办理流程:
(一)被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擅自离校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自收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取消奖学金,不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自动退学和被退学处理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时间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六)自动退学、作退学处理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本人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者,由国际教育学院按其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复核。毕业资格审查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超过8学分(含8学分)的留学生,不具备毕(结)业资格,其中,已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作肄业处理;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者应在延长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注册并缴费。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所修学分后,予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颁发证书日期填写;未获得批准或逾期未提出申请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结业或毕业,须在离校前一周凭本人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留学生,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及毕(结)业证书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学位和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核实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方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华南工教〔201074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不计察看时间长短),且未被撤销者;
(二)作肄业处理的留学生。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其他及未尽事宜,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49号)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69月及以后入学的留学生。20169月前入学的留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原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管理,也可参照本细则酌情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