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加强学校学风和师德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校学风建设和师德建设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工会、校团委、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大学城校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监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监督员。
第三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议事范围:
(一)统筹决定学校学风建设和师德建设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学风建设和师德建设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学风建设和师德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第四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职责是:
(一)整理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 请组长审定;
(二)负责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 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落实和督办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及学风建设领 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因工作需要,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成员2/3以上(含2/3)方能举行。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时,须1/2以上(不含1/2)应到会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组长审核签发,发至成员及决策事项涉及单位。
第八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已明确承办部门的,由办公室督办检查。对因故不能按原决定执行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组长汇报,并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复议。
第九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须及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