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学校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南理工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5年12月18日
华南理工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学校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当,给国家、社会和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校内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纪监办公室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纪监办公室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加强学校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八条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处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现象发生。
第十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单位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各单位应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华南工校〔2009〕53号)等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招标中心应逐步建立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学校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培训,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党委组织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六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学校办公室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以及《华南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2015〕59号)等规章制度,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和用餐,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使用欢迎标语,严禁组织迎送活动,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演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公务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校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采购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执行《华南理工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2015〕73号)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住宿用房、用餐等应符合《华南理工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应当按《华南理工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华南工〔2015〕72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三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校内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和管理。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校内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校多校区办学的实际,任何人只可在其中一个校区设置办公用房,不得在其他校区再行设置专门的、独立的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教学科研设备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制度。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信息系统建设应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加强资源整合,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应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和师生员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监办公室应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围绕建设节约型校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校园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会同纪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各单位每年报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七条 纪监办公室应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处应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发挥师生员工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本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五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全资和控股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