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1浏览次数:206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转,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南理工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512 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51210
 
华南理工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转,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两级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标准,具体为:正厅级不超过30/人,副厅级不超过24/人,正处级不超过18/人,副处级不超过12/人,处级以下不超过9/人。
第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由学校办公用房相应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纪监办公室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按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需求,核定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机构调整(包括新设、撤销、合并、拆分等)须重新核定行政办公用房面积的,报学校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管理范围。新建、调整行政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调整行政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行政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单位超标准面积部分的行政办公用房,或因机构撤销、合并、迁移等原因腾退的行政办公用房,应当移交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
第九条 行政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损坏公物或随意拆改等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多校区办学的实际,任何人员只可在其中一个校区设置办公用房,不得在其他校区再行设置专门、独立的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2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