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5浏览次数:775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经学校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学校党委2015年第12次常委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5年11月19日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二级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既要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又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其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大会以差额选举的办法,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按规定程序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须经过学校相关资格审查、选举单位酝酿推荐、选举单位公示等程序,代表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
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达到各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以上,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数须超过各选举单位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如下情况的,学校有权罢免其代表资格:
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
代表不尽义务,在一届任期内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两次以上或经选举单位讨论,有全体教职工半数及以上同意的;
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空缺的代表名额,可以由原选举单位依选举办法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为一届,期满前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会议程序与
正式会议相同。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特邀或列席的形式邀请相关教职工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是指退(离)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院、系、部、处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
(一)表决方式的采用,要保证代表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
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原则上一个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团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二)组织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报告;
(三)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人,副主任人,秘书长人。执行委员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人组成,从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校内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基本形式。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各二级部门工会组织召开,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二级单位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人以上(含人)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产生的方法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代表比例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委会以人为宜,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三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财务报告、教代会报告;
(二)参与制订并表决通过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四)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征集和办理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应做好对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