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7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5年11月17日
华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3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基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学校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利益,防范财务风险;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建财务状况;加强对基建活动的财务控制,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基建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项目在设计阶段应有资金概算、施工阶段应有资金预算、竣工阶段应有资金决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并实施财务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根据学校基建计划,协助基建处编报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参与基建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项目用款;
(三)严格按照预算、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办理工程、材料、设备等款项的支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建设进度,审核工程价款,办理支付手续;
(四)负责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的编报;
(五)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第六条 学校基建处是学校基建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合财务处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控制建设规模、办理基建拨款、进行基建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基建处负责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抄送财务处。
第八条 基建处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提出项目年度财务预算,报财务处审核汇总列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批准后,财务处应将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及时下达基建处。
拟建项目建议书经教育部批准后,该项目可列入项目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原则上不许突破;如经论证,确需增加投资的,需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分季度用款计划。财务处根据季度用款计划,合理安排基建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基建处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并在学校预算中反映。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按照项目的实施内容,根据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基建处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支付申请,财务处对基建处提交的合同、发票、缴款通知书、工程价款结算单等有关的支付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支付。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款支付采取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两支笔”会签制度,审批权限按《华南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华南工财〔2014〕39号)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工程价款,应符合各级财政及学校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款项不予支付。不符合财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项不予支付。
第六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全部合同及事项结算的项目应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应相互协作,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处在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项目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往来资金清理、项目建设资料的归集整理等相关工作后,向财务处提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申请及相关编制资料。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依照立项批准部门相关规定,经审计后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除审计中介费用外,项目后续发生的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使用单位的行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根据项目建设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使用效果等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性书面文件,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学校重要的基建财务档案。财务处负责做好基建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表的主要依据: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项目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八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包含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财务决算报表内容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填报;决算说明主要说明基建项目的本年投资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本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定期接受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建程序、工程预决算、合同管理、招投标等基建规范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