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9浏览次数:128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老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加强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经2015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10 27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51027


华南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老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有利于青年教师成长的机制,营造良好的青年教师成长环境,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精神,结合我校青年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期为一年。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完成角色转化,全面融入岗位工作,同时,引导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传承优良的大学精神文化,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升作为华工人的责任感和认同感。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教代会代表、关工委代表组成,负责建立导师库,为青年教师选定导师,做好青年教师及导师的考核工作等。学院要根据学科队伍特点,统筹协调,重点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  实施范围

(一)201311以后来校工作且无国内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45岁以下青年教师;

(二)其他经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青年教师主要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工作上的指导;与导师协商制定培养计划,作为培养期满考核的依据;

(二)主动向导师汇报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科研情况等;

(三)旁听导师教学并做好听课记录;协助导师辅导、答疑和阅批作业等;

(四)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研究、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论文撰写等;

(五)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导师选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和热爱华工的高尚情怀,能给青年教师起表率作用;

(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认真,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职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教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履行本办法要求的导师工作职责;、

(四)与青年教师的学科领域相近。

第八条  导师选聘程序

(一)学院在每学年初或在青年教师报到后一个月内,在导师和青年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总体协调安排,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

(二)学院将导师和青年教师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导师主要职责

(一)对青年教师进行思想和教学科研工作等全面指导,为青年教师量身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目标和措施;

(二)帮助青年教师认识高校教师的责任与职业意义,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引导青年教师传承大学精神、文化,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

(三)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执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和掌握教学科研工作规范和要领;

(四)根据青年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或通过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课件制作、随堂听课、参加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等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

(五)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或安排青年教师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指导青年教师课题申报、参编教材、撰写论文等。

第十条  导师待遇

在指导期内,按照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给予在职教师1000/月、离退休教师2000/月标准给导师发放指导费,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

(一)导师及青年教师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形式鼓励灵活多样,考核标准及办法由学院自主制订,报人事处备案。

(二)考核时间为指导期满结束3周内。

(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须报人事处备案。导师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纳入导师库。青年教师考核优秀者予以通报表扬;考核合格以上者,按旁听导师(或学院和导师共同指定的任课教师)教学课时数的30%计入考核工作量(旁听课时数不少于总课时数的一半),同时可计入职称评审时的授课实际学时数;考核不合格者,本人提出整改措施(若导师同时考核不合格需更换导师),延长指导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在延长的指导期限仍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岗位。

原则上导师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实际指导教师人数的20%,青年教师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实际被指导青年教师人数的20%

(四)学院每年度应对导师与青年教师培养情况作出书面考核总结,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027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华南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

2华南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青年教师培养情况

考核表

3.华南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