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管理编制人员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2浏览次数:116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和学校《关于开展学校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及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通知》(华南工〔201256号)精神,党政管理岗位严格控制“双肩挑”。为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管理,现对党政管理岗位上党政管理编制人员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政管理编制人员不得参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二、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在相关学科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属于党政管理编制人员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2.研究领域属于与所在岗位工作直接相关的学术型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3.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需求及有利于建设特色学科和提高学科水平;

4.各二级单位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名;

5.近三年任职岗位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三、党政管理编制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及遴选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3.在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研究成果达到学校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标要求;

4.有属于申请学科研究领域内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适合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的科研项目,有足以保证硕士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的经费及必要条件。

(二)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310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南理工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1)和《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2)交各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申请者是处级干部的,经申请者所在单位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盖章,于315前将材料报机关党委。申请者是校级领导的,材料直接报机关党委。

3.相关部门确认。机关党委将申报者的材料交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党委组织部确认申请者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信息及考核结果,纪监办公室确认申请者有无违纪记录。

4.机关党委讨论通过。每年316日至331期间机关党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进行审议,经充分讨论、现场无记名投票,获得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校领导审批。申请者是处级干部的,报申请者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批准。申请者是校级领导的,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

6.学院评审。将相关材料报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科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人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中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遴选。各学院在审核申请者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时,要充分考虑该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状况,严格控制党政管理编制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数及比例。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实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关于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若干规定》(华南工政〔20091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1.华南理工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