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处:
为培养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人才,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人才,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下简称为“项目”)的实施宗旨:以本科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学习体验,探索并建立基于问题、基于项目或基于设计的学习模式,使本科生尽早接触并参与科研训练、工程实践及社会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三条 项目严格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突出重点、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创新创业训练。
第四条 项目按层次分为院级(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设立的项目)、校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本科生自主选题项目、学生研究计划、百步梯攀登计划)、省级(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国家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按类别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审定年度经费分配方案、资助计划、经费使用方法等。其中教务处负责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本科生自主选题项目以及学生研究计划;校团委负责百步梯攀登计划。教务处和校团委分别负责组织各自项目申报、评审、专项经费使用监管、工作总结与成果汇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负责各类项目的复核、中期检查、验收工作,并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提供咨询和建议。成员由教务处或校团委聘任校内学科影响力大、学术造诣高的教师组成。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级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院级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遴选并向学校推荐优秀项目。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责任心强、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学生项目指导经验的老师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按“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逐级推荐、择优立项”的原则,即院级项目面向全院学生自由申报,校级项目由学院在院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级项目由学校在校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在省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1. 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
2. 项目主要面向全校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每个学生在同级别的项目中限牵头申报一个项目,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每个学生同时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
3. 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第十条 项目申报基本流程:
1. 申报。学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学院项目工作小组。
2. 评审。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学生申请的项目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由学校项目专家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立项。同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3. 复核。学校项目专家委员会对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批。
4. 项目立项。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分别与所在学院、校级项目日常管理机构签订《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1.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填写《项目工作周记》等工作。指导教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 全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帮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研究活动,评阅《项目工作周记》,每月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 为开拓学生视野,引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兴趣,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校定期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 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核中期检查表,并提出相关意见。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表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1.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结题验收书》,提交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2.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3.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评语。
4. 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组织答辩验收,答辩形式可参照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5.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2)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
(3)擅自改变《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能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批。获批变更的项目由校级项目日常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延期与中止:
1.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项目延期申请》,并报送《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项目归属报教务处或校团委审批。获批延期或中止的项目在校级项目日常管理机构备案。
2. .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3. .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取消项目成员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立项申请表时必须在诚信承诺条款上签名。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组建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团队。团队要以兴趣为驱动,以真实的科研、工程或创业项目为牵引,构建与课堂学习相辅相成的学习共同体。团队可以创建相应的名称或标识,建立工作网站,以保证创新创业活动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成果展,展示本科生优秀创新创业作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要求:
1.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助经费额度按各级项目文件标准分配。
2. 国家、省级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校级、院级项目研究经费划拨到申请人所在学院,由学院项目工作小组统一管理。
3.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创业类项目的经费还可用于创业启动费、基本设备费等必要开支。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合理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但报销前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4. 项目经费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
第六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项目的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监督指导项目进度,引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每名指导教师每年最多指导2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创业实践项目除本校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置校外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由教务处或校团委聘请,项目组学生与校外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或项目组学生自行联系校外指导教师,上报教务处或校团委审批与备案。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
1.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优秀研究成果编入《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研究成果汇编》。
2. 对学生的其他奖励,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华南工教〔2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 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教师的指导力度,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进行认定并给予工作量补贴,具体工作量计算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华南工教〔2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2. 优秀结题项目的指导教师可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关奖励。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