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4浏览次数:89

 

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华南理工大学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华南工审〔20072)等有关规定,学校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5727


华南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下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华南理工大学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华南工审〔20072)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成员由纪监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意见,报学校审批。

(二)指导、协调、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讨论、商定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交流和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向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召集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二)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供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必要时向联席会议提出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联合纪监办公室在审计前发布审计通知。协调、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五条  纪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安排,及时查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二)根据信访、举报等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建议。

(三)查处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四)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项。

(二)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针对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七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党委组织部的委托,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

(二)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向联席会议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提出审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委托部门,并视情况发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六)及时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联席会议作为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式主要为:

(一)以会议的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等。

(二)成员单位之间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向相关校领导请示或汇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遇特殊或重大事宜,牵头单位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原则。

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须回避有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由牵头单位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有关落实情况需向下一次联席会议报告。联席会议通过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向学校汇报。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统一审议、达成共识,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执行《华南理工大学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华南工审〔20072)等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