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6浏览次数:169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和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576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201576   


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和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为规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访学。资助额度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往返访学地最直接、最经济路段的航班经济舱,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实报实销),以及访学期间的奖助学金和生活费,其中奖助学金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月(由学校和导师共同资助),生活费资助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项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研究生院是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申请者资格的复核、确定录取名单以及录取人员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定期总结和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完善项目工作机制。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联系,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并与研究生院共同做好录取人员的派出和管理工作。

学院具体负责申请者资格、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和导师资质的审核,向学校推荐申请者以及博士研究生出国(境)访学期间的日常管理。导师负责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访学研修计划,做好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的学习研究指导和日常联系工作。

第四条  选派范围

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学科建设规划,选拔优秀在读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前往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与高水平的导师开展合作研究或研修学习。优先资助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已有合作协议和合作渠道派出的学科或方向。

第五条  访学期限

博士研究生出国(境)短期访学的学习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访学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访学期限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国内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变更访学期限;申请延长访学期限者,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且延期期间学校不予资助,所需费用须由访学人员自行解决或由导师或学院提供资助。申请延期只限一次,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归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若访学期间无法在原定时间内毕业的,需申请延期毕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要求;

(三)访学期间的研究内容与博士研究生在读的研究方向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第七条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已获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尚未执行人员或资助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正在国(境)外学习的人员及已获国(境)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不列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八条  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评审推荐,学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具体选拔流程如下:

(一)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导师同意,博士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项目申请表;

2.国(境)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函复印件;

3.双方导师签字认可的研修计划;

4.硕士、博士阶段中文成绩单;

5.外语水平证明;

6.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包括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检索证明,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原则上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一次仅限一名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

(二)学院对申请者资格、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和导师资质进行审核,根据本学院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综合考虑申请人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及外方导师学术科研水平等条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后将申请人材料及推荐名单一并报送至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推荐候选人申请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最终资助人选并公示、公布。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实行签约派出,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派出协议。派出时间为申请获批后6个月以内,未能在规定期限派出者将取消资助资格。原则上不接受因各种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变更访学单位等申请。对违约不回国的博士研究生,应退回学校在其访学期间所提供的全部费用,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访学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宿舍及党组织关系等手续。访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期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等校内学习环节(学位论文的撰写、送审、答辩等要求与其他博士研究生相同);定期向国内导师和学校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和生活情况,保持与家人的联系沟通,在规定访学期限内完成制定的研修计划并按期回国;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接受驻外领事馆和学校的管理;自觉维护祖国荣誉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尊重派往国家或地区的风俗民情,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外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按照派往国家或地区和外方院校要求购买保险,访学期间重视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取得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本论文/研究/成果得到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回国后2周内凭有关回国证明和护照到研究生院报到,同时提交以下总结材料:

(一)访学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总结(3000字以上),同时附上4张以上访学期间学习、研究的照片;

(二)外方导师对博士生访学期间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出具的书面评价。

学校按照总结材料以及博士研究生本人研修计划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76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