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31浏览次数:1080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14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9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4330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和学校投入,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国防生)均有资格参评,在职学习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及奖励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49月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00%,奖励金额为10000/年,用于冲抵学费。

20149月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00%,奖励金额为16000/年。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49月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12000/年,其中8000元用于冲抵学费;二等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8000/年,用于冲抵学费。

20149月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2000/年;二等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0000/年;三等奖励比例为60%,奖励金额为8000/年。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各学院当年奖学金参评人数,并结合各学院学科建设、培养质量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只能用于当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第八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为所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相应学位阶段的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定,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评定细则。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三)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有休学者,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20149月之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同一年度如获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只能享受二等;20149月之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同一年度如获评国家奖学金,则学业奖学金只能享受三等。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研究生奖学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各学院指标分配原则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完成组织申报、初评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等工作。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11月份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细则制定评定方案,并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助学金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1200/月,每年发放10个月。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600/月,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包括学校资助和导师资助)

(一)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20149月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800元,1680/月,每年发放10个月。

20149月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1800/月,每年发放10个月。

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设置方案如下:

类别

学科

20149月前

入学的博士生

20149月后

入学的博士生

学校资助

(元/年)

导师资助(元/年)

学校资助

(元/年)

导师资助

(元/年)

一类

理工科

4800

12000

6000

12000

数学、人文学科

16800

0

18000

0

二类

 

2400

14400

3600

14400

三类

 

0

16800

0

18000

四类

 

16800

0

18000

0

博士研究生导师须按时缴纳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的导师资助部分,未在规定时间将资助金额转入学校指定经费项目的将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类别说明:导师招收的第一个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一类”,招收的第二个,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二类”,招收的第三个及第三个以后的博士研究生,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三类,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博士指导教师招收第一届博士研究生时,可申请1个特别奖助学金名额,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四类”。

(二)硕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根据硕士研究生在学习、科研方面的表现每月发放“助研”津贴。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发放说明

第六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助学金名单的审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核等工作,工作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月助学金发放名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研究生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疾病、创业、参军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复学后再行发放。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按培养计划未及时完成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相关工作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须在研究生缴费注册后,按照学籍规定的学制时间进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原则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超过学制规定时间后的第一年,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并将导师资助金额转入学校指定经费项目后,学校将按其原学校助学金的类别标准继续资助一年,国家助学金则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91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