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0浏览次数:605

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1412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4120   

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为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资格的评议、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班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每年国家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与班级、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每年9月中下旬,学生工作部(处)在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以及学生总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学院实际的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接受学生个人自荐并进行班级评议小组推荐,学院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名额指标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四条  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填报获推荐资助的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确定资助名单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资助资格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学校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发放到学生校园一卡通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