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要求,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
华 南 理 工大 学
二○
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
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我校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结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和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进行,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程序的前提下,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学科基础和就业前景好,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一级学科开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我校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1.暂按《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且应满足相应条件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其中主岗导师不得少于3人,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1.在同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且均需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社会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其中主岗导师不得少于3人,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3.目录外二级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
(三)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1.拟设交叉学科应属于跨学科门类或是多个一级学科交叉的学科(涉及一级学科不少于3个),其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已超出一级学科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拟设交叉学科应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 向;社会对该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具备设置该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其中主岗导师不得少于3人,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3.交叉学科数量从严控制,其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均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应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交叉学科参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管理,挂靠在所涉及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设置和授予学位;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
(一)提出申请: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趋势,结合本学院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条件,经拟增设或更名二级学科所属或挂靠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或更名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二)形式审查: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各拟增设或更名的二级学科提交的论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二级学科方可参加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凡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论证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二级学科取消自主设置与调整资格。
(三)专家评议:
1.目录内二级学科:学科建设办公室委托该二级学科所属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论证方案进行评议。
2.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学科建设办公室聘请7名校外同行专家(须是同类高校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博士生导师)对拟增设或更名的二级学科提交的论证方案进行评议。
(四)公示:每年9月30日前,学科建设办公室分别在学校及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信息平台对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论证方案、评议结果等材料进行公示。
(五)审议: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拟增设或更名的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加表决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全体投票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形成学校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名单。
(六)备案:学科建设办公室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本年度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二级学科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建设规划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对已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等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二级学科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将予以撤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该二级学科所属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和建设。
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每年度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情况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进行对应调整;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上一年度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情况开展下一年度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招生目录编制和招生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