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十届六次会议讨论,决定对《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管理办法》(华南工研〔2017〕35号)中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修订:
一、 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原文:1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其余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适当修改”,申请人应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修订为:1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其余专家的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申请人应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文:1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其余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适当修改”,作者应按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并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若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审专家的修改建议存在不同意见,可进行书面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原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三、 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原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应按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并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1. 2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其他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适当修改”;
2. 1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另有1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
若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审专家的修改建议存在不同意见,可进行书面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原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修订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应按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并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1. 1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另有1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适当修改”;
2. 2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
3. 1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
若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审专家的修改建议存在不同意见,可进行书面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原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本通知自2019年3 月11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