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树立标杆,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学校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和智育成绩积分均居班级前10%;
5. 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 学校每学年初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总积分居班级前25%,智育成绩积分居班级前35%。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人数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学生在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由本人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 学院将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对申请者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评议后,确定本学院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通过学校校园网等方式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学生工作部(处)反映;
5.学校根据反馈情况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根据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6.对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7.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教育部批复学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将奖学金划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6日起实施。